历史观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2024年,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进一步指出,要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当下国际舆论场风云激荡,某些西方国家的政客、学者和新闻媒体抱守意识形态偏见,刻意解构、肆意歪曲中国历史、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为正本清源,辨明是非,民族画报社从今天开始,开设“正观”栏目,聚焦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等认知议题,坚守客观立场,立足学理支撑与史实依据,用事实驳斥谬论,用真相反击抹黑,阐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逻辑,立体化讲述真实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指出:“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这既是对中华民族数千年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法治表达。?2025年8月21日上午,西藏各族各界干部群众约2万人欢聚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热烈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这是游行的彩车通过布达拉宫广场。 (新华社记者 翟健岚 摄影)
以史为据,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天然共识
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这深刻揭示了中华民族从多元汇聚为一体的历史必然性,也充分说明民族团结进步是各族人民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历史必然。
回顾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历程,统一始终是历史的主流,民族团结进步始终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追求。先秦时期,中华大地上就已孕育“大一统”的思想萌芽,孔子更提出“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理念。秦汉以降,大一统思想逐渐成为中华民族的核心政治理念。尽管历史上曾有分裂时期,但“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始终根植于各族人民心中,并最终汇聚成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各民族在长期的迁徙、贸易、文化交流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
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正是在救亡图存、共御外侮的英勇斗争中,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到,只有团结起来,才能抵御外敌、保卫家园,中华民族实现了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主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历史充分证明,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维护民族团结不是哪一个民族的事,而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责任。这一共识,正是数千年中华民族发展历史积淀的结晶。
以法立规,全民共识上升为法律规范
如果说历史共识与现实发展回答了民族团结“是什么”,那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则标志着这一共识正式上升为全体人民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回答了“为什么”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从责任主体的角度看,该法将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赋予了中国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个人,实现了责任主体全覆盖。法律总则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宗教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军队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中的具体职责。这种全方位、多层次的责任配置,使得民族团结不再是抽象的道德倡导,而是具体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从责任内容的角度看,该法构建了涵盖精神、社会、经济三大维度的系统性责任框架。在精神层面,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要求全社会共同承担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责任,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到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体系,再到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义务,每一个主体都有明确的精神文化塑造责任。在社会层面,第三章“促进交往交流交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促进跨区域人口流动和就业创业、支持学校开展各族学生共同学习与跨区域交流。这些规定要求全社会为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创造制度条件。在发展层面,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这表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责任,是积极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作为义务。
全民尽责最终是为了全民共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该法第四条规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和制度安排,最终指向的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依法而行,让民族团结融入日常生活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这些责任与要求并非抽象的道德倡导,而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确立的法定义务与行动指引,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日常行为之中。
第一,以文化浸润增进认同。民族团结首先是心灵相通、情感相亲。每个公民都应当通过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形成合力,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场景。当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融入城市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当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成为全民共享的文化盛宴,民族团结便从抽象理念转化为可感可知的生活体验。
第二,以互嵌融居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现代社会的高度流动性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城乡规划、住房政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都要有利于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当各民族在同一个社区居住、在同一个空间工作、在同一个教室学习、在同一个市场交易,民族团结便在日常交往中自然而然得以实现。
第三,以理性言行维护团结。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前所未有,一条不恰当的言论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每个公民在网络空间中都有义务做到理性表达、文明互动,不传播不实信息,不挑拨民族关系,不煽动民族情绪。对于发现的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公民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民有权检举。在日常生活中,当遇到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解决,不得以民族身份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每一位公民的理性言行,都是在为民族团结大厦添砖加瓦。
第四,以履职尽责服务大局。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不仅是个人义务,更是法定职责。各级机关需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于政策制定、行政执行和公共服务的全过程。对于民族地区的公职人员来说,尤其应当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稳定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当每一个组织都将民族团结视为分内之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便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制度动能。
第五,以法治思维守护底线。法律是维护民族团结的最有力武器。公民要自觉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清楚认识到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不仅是道德上的失范,更是法律上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对于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宗教极端活动,法律设置了严厉的刑事责任。对于境外势力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实施破坏中国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法律明确予以坚决反对并依法追究。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成为国家安全的守护者,对于一切危害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行为,敢于坚决斗争。
(作者:周洪波,西南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鑫,西南民族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