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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学习读本》(24)
时间:2026-03-25  作者:  新闻来源:国家民委  【字号: | |
第七章
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本目的是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要以有利于巩固国家统一、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着力点。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依法保障各族群众享受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在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认真落实合宪性审查,建立民族政策法规评估机制,有关方面制定涉及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应确保同宪法规定、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精神相符合。涉及民族工作的重大法律法规、政策举措要按程序报批。自治机关履行作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定职责,要确保辖区内各族公民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平等参与本地区各项事务。统筹推进辖区内各民族共同发展,保障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各族群众。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必须以确保国家宪法法律和政令实施为前提,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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