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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 |《学习读本》(23)
时间:2026-03-05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民族报  【字号: | |
第七章
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

一个重要制度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前后,我们党根据我国实际,经过深入研究,认为我国民族情况与苏联的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毛泽东同志说:“苏联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他们实行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办法。我们这里少数民族人口占百分之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有些人想援引苏联的办法,在中国成立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这是不对的。”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强调:“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总之,我们坚决不搞任何形式的“民族自决”。毛泽东同志、周恩来同志一再告诫,不搞这些不仅是因为与我国国情不符,也是为了防止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挑拨离间。

几千年来,我国历代中央政权经略民族地区,大都是在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下,实行有别于内地的治理体制,秦汉的属邦属国、唐代的羁縻州府、元明清的土司都是这样的设计,其实质是怀柔羁縻。我们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我们的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这个源头变了,根基就动摇了,在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关系等问题上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明确的是,开展民族识别和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不存在继续推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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