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医疗卫生体系服务能力和疫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鼓励自治区内相关医院与边境地区医院开展对口帮扶,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健全完善边境地区旗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强抵边卫生院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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