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今天是:
本院动态    
· 【益民行】筑牢纪律作风防线 扛起...
· 八项规定淬本色 实干担当砺初心—...
· 【国际禁毒日特辑】“检察蓝”斩...
· 【国际禁毒日特辑】健康人生、绿...
· 【国际禁毒日特辑】庭审“沉浸式...
· 藏蓝警徽耀校园 禁毒防线共筑牢—...
典型案例    
· 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 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加强社会工...
·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 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四批)
· 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时间:2025-06-23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聚焦外汇领域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办案规则,依法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则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本次发布的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等6件案例中,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而产生监管漏洞,从而形成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

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次发布的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梳理、移送案件证据,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同时,当地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共同出台关于惩治金融违法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协作机制的有关意见,充分发挥各方在金融监管、惩治违法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消除追责盲区,确保打击无死角。

该批典型案例也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应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合法办理外汇业务,自觉抵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等要求,在事前、事中、事后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工作顺利开展,完善外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政府北200米 电话:0472-7152000 邮编:01406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