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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5-01-27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理解与适用,向社会明确传达出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诚信的重要性,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多次提及“信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严厉惩处。

2024年11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形。为指导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两高”同步收集筛选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的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的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解释道,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在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王某某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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